权利(英语:rights;德语:Recht)的本义是正当、合理、合法,比如生存、生育、受教育、宗教信仰自由等。
有“资格”的含义
并非权力和利益(英语:jurisdiction and benefit)含义的复合,也不意味着任何牟取利益的权力。

权利的构成要素
伦理要素:社会评价的正当性
权利本身包含正当的含义。拥有一项权利意味着主体自我和社会公众的双重认可:不但权利主体自我认可其权利,在社会评价上,特定范围的社会公众认为权利主体拥有和行使权利是理所当然的。
规范要素: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
拥有一项权利,意味着这项权利能够得到特定社会规范的支持。法律权利的规范基础就在于法律本身。道德权利的规范基础在于道德。
基础要素:主体的肯定性利益能力
任何一项权利的背后都隐藏着权利主体的利益追求。同时,权能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和能力,权利的主体必须拥有权能才能享有权利。
本体要素: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
自由是权利的核心部分。主体的利益、权能必须通过权利主体的自由行为来实现。从主体的角度来看,法律权利是主体在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行为的依据。

权利的存在形态
应有权利(道德权利)
权利的初始形态,指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,是主体认为或者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。应有权利的基础在于伦理或道德,主要体现了权利的道德规范要素。
习惯权利
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,或者从先前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、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。
法定权利
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或者通过立法纲领、法律原则加以公布的,以规范形态存在的权利,法定权利的基础在于法律规定,主要体现了权利的法律规范要素。
现实权利
主体实际享有或行使的权利。现实权利是权力运行的终点,也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。因此,现实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另一种参照和标准。

权利的行使限度:任何权利的行使,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。法律设计了一些特定的制度,为权利的行使设定限度。
时间上的时效制度
参见:时效和诉讼时效
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,便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。法律设置时效制度目的主要是使社会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,而对权利人而言,则有促进其及时行使权利的作用。
空间上的权利滥用禁止
在社会实践中,一个主体的权利与其他主体的权利处于共存状态,要同时保证各种合法权利均能得到实现,必须对权利的行使施加限制,以除去权力内容的不当结果。
形式上的程序原则
参见:正当法律程序
法律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程序要求。权利主体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方式行使权利、维护权利。

权利的法律意义
人群共处各有主张,涉及不同之利益不免发生冲突,为维护社会生活自须定其分际,法律乃于一定要件之下就其认为合理正当者,赋予个人某种力量以享受其利益,因此权利就是得以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。 权利为主观化之法律;法律为客观化之权利,行使权利就是为法律而奋斗,且具有伦理上之意义。
权利既为一种得享受特定利益之“法律上之力”,则:人民所享有的利益,虽被国家法制设定为“权利”,但国家如果没有设置权利救济的法制,或虽有设置但形同虚设而无实效,就形同剥夺或未曾赋予人民权利。此即为法治国原则下“有权利恒有救济”的基本法理。
人民所享有的利益,但国家如果认为不值得保护而没有赋予救济的管道,则该项利益并没有“权利”的地位。

公民权利:
– 政治权利:
选举权:公民有权投票选举代表和政府官员,参与决策过程。
被选举权:公民有权竞选公职,成为政治代表或政府官员。
参政权:公民可以参与政党活动、政治运动和公共事务,影响政策和决策。
– 言论自由:
表达自由:公民有权自由表达意见、批评政府和社会事务,通过媒体、社交网络等渠道发表观点。
新闻自由:公民通过媒体报道和调查影响公共舆论。
– 集会和示威权:
集会权:公民有权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和示威,表达共同的意见和要求。
示威权:通过示威行动呼吁社会和政府关注特定问题。
– 诉讼权:
法律救济权:公民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,提起诉讼或请求法律援助。
申诉权:公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诉不公正的待遇或决策。
– 社会参与权:
社区参与:公民有权参与社区管理和决策,如参与社区委员会和地方事务。
志愿服务:公民可以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组织,影响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。
– 经济权利:
劳动权:公民有权从事工作,获得公平的劳动待遇和条件。
经济参与:公民有权参与经济活动,如创业、投资和消费。
– 教育和文化权利:
教育权:公民有权接受教育,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。
文化参与:公民有权参与和享受文化活动,维护文化权益

如下三本书对权利有很好的描述:
《论自由》(On Liberty) – 约翰·斯图亚特·密尔 (John Stuart Mill)
简介:这本书是自由主义的经典之作,密尔在书中详细讨论了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。他探讨了个人在面对社会和国家权力时应有的基本权利,并提出了“损害原则”,即个人自由应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。密尔的分析为现代关于个人权利的讨论奠定了基础,尤其是在言论自由、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方面。
影响:这本书对西方政治思想、尤其是自由主义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,广泛影响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理解。

《人的权利》(The Rights of Man) – 托马斯·潘恩 (Thomas Paine)
简介:托马斯·潘恩的《人的权利》是对18世纪末期人权思想的重要贡献。该书是对英国政府及其君主制度的批判,并提出了革命性的观点,主张人民拥有自然权利,包括生命权、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潘恩认为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,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和目的。他的观点推动了民主革命,尤其是在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。
影响:这本书对早期人权思想和民主制度的理论构建产生了重要影响,奠定了现代人权理论的基础。

《正义论》(A Theory of Justice) – 约翰·罗尔斯 (John Rawls)
简介:罗尔斯在《正义论》中提出了一个有关社会正义的框架,旨在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。他提出了“原初状态”和“无知之幕”的假设,认为在公平的社会契约下,所有人都会选择最大限度地保障最不利者的权利。他的“正义作为公平”的理论强调了平等权利的重要性,尤其是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公平分配。
影响:这本书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,对社会正义、权利分配以及政治和经济制度设计的讨论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美国写的台湾人权报告
https://www.ait.org.tw/taiwan-2023-human-rights-report/